问题:
1.工程质量事故按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如何划分?
2.质量事故处理检查和鉴定的结论有哪几种?
3.背景材料中质量事故的处理分别属于哪种处理方案?
4.监理工程师在对排架柱基础事故处理时有何不妥?
[华图解析]1.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2.检查和鉴定质量事故的结论可能有以下几种:(1)事故已处理,可继续施工。(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3)经修补处理后,安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4)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附加限制条件。(5)对短期难以做出结论者,提请设计单位验证或专门检验机构检验。(6)其他鉴定结论。3.下雨导致回填土及灰土浸水而返工,属于返工处理;排架柱基础下沉加固,属于修补处理。4.监理工程师对排架柱基础下沉事故处理的不妥之处在于:(1)监理工程师在发现事故时,立刻对事故进行调查不妥。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监理工程师或质量管理部门首先应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2)监理工程师不应自行对质量事故调查,应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等各方参加事故原因分析。(3)事故的处理方案不能由施工单位自定。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确定处理方案后,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4)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而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就进行竣工验收。本案例第1问考查的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案例第2问考查的是质量事故处理检查和鉴定的结论。对于质量问题,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检查和鉴定的结论通常可能有以下几种:(1)事故已处理,可继续施工。(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以上应属于“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的内容。(4)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加附加的限制条件。此项应属于“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的内容。(5)对短期难以做出结论者,提请设计单位验证或专门检验机构检验。此项属于“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的内容。(6)其他鉴定结论。本案例第3问考查的是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1)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2)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通过对缺陷的加固处理,使建筑结构恢复或提高承载力,重新满足结构安全性及可靠性的要求,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实行返工处理。(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做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专门作处理。根据案例中处理检查的结果,下雨导致回填土及灰土浸水而返工,属于返工处理;排架柱基础下沉加固,属于修补处理。本案例第4问考查的是排架柱基础事故处理。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监理工程师或质量管理部门首先应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和预期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当施工单位自己发现发生质量事故时,要立即停止有关部位施工,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和质量管理部门。(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质量事故的报告。(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4)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5)确定处理方案后,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6)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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