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2-12-18 23:24:59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

题目描述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0.585万元、优质费2.34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的消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

(10+0.585+2.34)×10%=1.2925(万元)

B

[10+(0.585+2.34)÷(1+17%)]×10%=1.25(万元)

C

(10+0.585)×10%=1.0585(万元)

D

[10+0.585÷(1+17%)]×10%=1.05(万元)

答案解析

解析: 销售果木酒的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和优质费,均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为含增值税收入,应先价税分离。则甲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0+(0.585+2.34)÷(1+17%)]×10%=1.25(万元)。 故选B。 【补充】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考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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