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1970-01-01 08:00:00

感悟宪法权威

题目描述

【题目】感悟宪法权威

材料一: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准绳,不得与宪法的规定、宪法的原则、宪法的精神相违背。

材料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全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适当修改,决定从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1)用材料一的观点解释宪法和监察法的关系。

(2)你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如何按宪法宣誓制度提出的要求去做?

(3)请你为你的同龄人践行宪法、维护宪法尊严提出建议。

答案解析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母法,监察法是子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监察法不得违背宪法精神,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监察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2)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法定程序行使。(3)将宪法原则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落实在实际行动上。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学会运用宪法精神来分析和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自觉抵制各种妨碍宪法实施、损害宪法尊严的行为。

(1)题干要求回答宪法和监察法的关系,监察法是普通法律,题干可以理解为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联系课本可知,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不可违背宪法精神,否则要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2)宪法宣誓制度是为了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规范行使权力。因此,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法定程序行使。(3)本题是一道做法类的问题,首先明确答题角度是个人,主题是践行宪法。可以从自觉遵守宪法,运用宪法精神来解决生活问题,自觉抵制各种妨碍宪法实施、损害宪法的行为几个方面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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