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3-08 01:08:17

试述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准据法选择的基本规则

题目描述

  试述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准据法选择的基本规则。

答案解析

  答:(1)代理人与本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公约赋予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是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以及案件的事实中可以合理而必然地推定的。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应以建立这一代理关系时代理人营业地法律为准据法;若无该种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法为准据法;但如果代理人的主要活动地国家又是本人主营业地或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则以该国法律为准据法;而且,如果代理人或本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则一律以他们的与代理关系最为紧密的营业地为准。

  (2)本人或代理人与第三者的关系的法律适用。在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关代理人的代理权存续及范围、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效力等均适用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其营业地法律。但如果存在下述情况,本人与第三人间的关系不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而适用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地法:

  ①如果本人在代理人的行为地国家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而且,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②第三人在代理人的行为地国家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

  ③代理人在交易所或拍卖行进行活动;

  ④代理人并无营业所。

  如代理人根据与本人的雇佣合同进行代理活动,且代理人没有自己的营业所.则以代理人所属的本人的营业所所在地为其营业所所在地。

  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在不同国家并通过电报、电话等长途通讯媒介进行交易,则以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为行为地,或者在他没有营业所时,以其惯常居所地为其行为地。

  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同样适用于代理人与第三人间由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进行无权代理活动所产生的关系。

  对于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允许按意思自治原则,经当事人合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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