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2-12-17 06:06:43

甲上市公司在2015年时准备增选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

题目描述

ABCD

李小某,为持有甲公司股份排名第五的丙公司财务人员李某的女儿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亲姐姐属于主要社会关系,因此A选项不得担任;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选项B可以担任;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C选项是可以担任的,D选项中的女儿是不能担任的。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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