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1-05-30 03:03:41

位于成都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于连云港的乙(买方)公司之间签订

题目描述

题目

位于成都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于连云港的乙(买方)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5月10日通过铁路交货。以下属于该合同免责的事由是(    )。
A:甲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致使不能按时交货
B:丙地发生地震,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
C:因甲的产品供不应求,厂方发布文件要求产品只供应四川省内客户的需要
D:成都至南京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A项,设备故障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避免并能克服的,不是不可抗力,不符合题意,排除。
B项,地震是不可抗力,但只是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并不能直接导致甲不能交货,不是合同免责的事由,不符合题意,排除。
C项,甲单方面决定不履约,属于违约行为,不能免责,不符合题意,排除。
D项,铁路线被山洪冲毁,属于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甲不能按时交货,甲可以免责。符合题意,当选。(这道题附带考察了一点国情常识,即连云港属于江苏的,通常来说,成都到连云港,铁路要经过南京。)
故本题答案为D选项。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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