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3-17 05:11:05

王某于2000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

题目描述

  王某于2000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5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王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王琳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王琳治疗,2005年胡某将王琳送给邻村膝下无子的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06年.失踪;年的王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王某的死亡宣告。王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王琳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王某诉至法院。  问:(1)王某与胡某间的犬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王琳的送养是否有效?

答案解析

  (1)王某与胡某问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女子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唯一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王琳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王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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