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2-12-16 20:46:03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题目描述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合同履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根据上述定义.下列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是:

单项选择题 A、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与乙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三日后.乙得知此事,要求解除合同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铝锭100吨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在1年内分为三批交货。不料1个月后。铝锭价格上涨了60%,甲公司要求变更合同 C、职业炒家钟某与甲签订合同.约定甲交给钟某5千万元炒股,若获利钟某提成利润的50%,若亏损钟某承担20%的责任。不久后,由于股市动荡,亏损严重,钟某要求变更合同 D、钟某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之后,由于政策影响.半年内房屋价格翻了两番.钟某要求李某给予其10万元的补偿

答案解析

解析: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要点是:①合同依法成立;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且不可预见;③致合同履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④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A项甲与乙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骗,不符合①;B项铝锭价格上涨属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符合定义;C项股市动荡是可以预见的.不符合②;D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符合③。故答案选B。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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