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1-02-25 19:59:09

(多选题)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

题目描述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解析

[db:答案解析]

B,C参考解析:(1)选项A: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选项D://朱某并未将其财产份额质押给刘某,刘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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