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21-08-11 07:21:05

材料一: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载

题目描述

【题目】材料一: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载有15人的大巴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江中。2018年11月2日,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材料二:2018年8月21日,在从山东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列车上,孙某霸占了一位女乘客的座位,在列车长前来与他沟通的过程中,孙某脱口而出“精彩”的三句台词:“站不起来。”“你帮我呗。”“找个轮椅呗。”记录了孙某言行的视频一经曝光,引发强烈关注。8月24日,济南铁路公安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孙某也被列入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黑名单”, 180天时间里,他将被限制乘坐所有火车席别。

结合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公交车坠江谁之过?

(2)冉某、刘某和霸座男孙某分别会受到什么惩罚?由此你得到什么结论?

答案解析

(1)本题为材料分析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理解题干材料主旨的基础上,结合所学知识,多角度来分析问题。公交车坠江的原因,从公交车司机、女乘客以及其他乘客等角度来分析。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女乘客刘某没有理性思考,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缺乏规则意识、安全意识、法治素养、道德修养等。其他乘客缺乏正义感、社会责任感等。(2)本题考查违法行为的后果。首先分析人物违法行为的性质,依据所学知识来回答。冉某、刘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霸座男孙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二者的共性是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1)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女乘客刘某没有理智认识和对待社会矛盾(没有理性思考,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缺乏规则意识、安全意识、法治素养、道德修养等。公家车上的其他乘客缺乏正义感,存在冷漠情绪(缺乏社会责任感、缺乏亲近社会的情感),缺乏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等(2)冉某、刘某会受到刑罚处罚,霸座男孙某受到行政处罚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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