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1970-01-01 08:00:00

(2016年)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15年1月

题目描述

【单选题】(2016年)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A:2016年6月30日之前

B:2016年12月31日之前

C:2017年6月30日之前

D:2017年12月31日之前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解析:对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15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无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答案选A  解析  解析同上

解析:对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15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无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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