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2025-03-11 02:22:39

案例一  祥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系由甲

题目描述

 案例一  祥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剐出资4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祥瑞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未缴纳。祥瑞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祥瑞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依法宣告祥瑞公司破产。管理人对祥瑞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①2007年11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20万元。②2007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8年8月27日为7万元.其后截至2009年1月12日为5万元。③2008年7月16日与戊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戊公司为祥瑞公司定制一批礼品,货款45万元,戊公司于2008年9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戊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④除上述事项外,祥瑞公司尚有资产10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175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负债9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  2.祥瑞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3.丁银行与戊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分别是多少?  4.本案中的破产财产是多少?应当如何分配?

答案解析

  1.应当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可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的赠与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故可以撤销。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57万元(50+7)。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但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戊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

  4.本案中的破产财产为l120万元(1000+100+20)。说明: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应计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410万元(300+60+50),其后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以及400万元税款。最后按比例清偿普通破产债权967万元(57+lO+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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