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总统由民选产生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
题目描述
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总统由民选产生”“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所否决的法律”,上述条文所体现的原则是
A.民主集中制、分权制衡原则
B.自由平等、分权制衡、联邦制原则
C.民主、分权制衡原则
D.联邦制、民主集中、自由平等原则
答案解析
C试题分析:“总统由民选产生”体现了民主原则;“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所否决的法律”体现了分权制衡原则。故选C。A项是国家组织形式;B项说的是人民主权;D项是说的中央的权力。因此ABD均不符合题意。点评:此题实际上考查的是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1787年宪法规定了美国是联邦制共和制的政体。美国实行联邦制原则、三权分立的原则和民主的原则。在各机构之间、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和两党之间实行相互的制衡。这体现了孟德斯鸠的分权争衡的理念。是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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