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1970-01-01 08:00:00

材料一:《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

题目描述

【题目】材料一:《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14岁女秀群从大伯开的食肆离家出走,至今仍无音讯。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据报道,秀群在她5岁的时候,母亲因病去世,父亲也不再管她。此后,秀群一直由大伯抚养。去年暑假,在老家读完初一的秀群来广州度假,此后,无论大伯和家人怎么劝说,她都不愿意回去上学。于是,大伯和家人们商量后决定,让她留在店里帮忙。秀群出走当天,是因店里忙,秀群不帮忙,家人说了她几句,她又赌气离家出走,一直都没回来。

如果秀群回来了,请你从法律的角度劝说秀群回到学校继续读书。

在秀群上学的问题上,她大伯行为侵犯了秀群的          权,请你给他解释一下。

 

答案解析

(1)我国法律规定,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我们要珍惜这种权利。受教育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适龄儿童要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义务,中途辍学是违法的。(2)受教育权。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秀群大伯您作为其监护人,让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秀群辍学留在店里帮忙,这是违法义务教育法(或未成年人保护法)的。

试题分析:(1)一般而言,对同一个人来说,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一项权利不能同时又是义务。但教育是个例外。权利使我们可以放弃的合法利益。对青少年的教育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命运,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放弃。教育的这个特点决定了我们不能将受教育仅仅作为权利,而必须把它同时作为义务。中途辍学是没有履行受教育义务的体现。(2)秀群的大伯不让她上学是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从国家的角度讲,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是关键。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力争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多作贡献。因此,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所以辍学属于违背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据此回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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